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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仲裁的依据,一般认为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2和《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项都规定,禁止复制、仿造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网络作为现实的延伸,国际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也延伸到网络世界中,而域名作为网络上一种唯一的、排它性的标志,自然是首当其冲。但是,由于域名注册的自由,开放,先得原则,与商标的保护,又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约束,因此,ICANN就针对域名争端制定了《域名争端统一解决政策》域名仲裁内容。

 

  一般情况下,域名持有人有以下行为的,会被商标持有人(或公司和组织)申请仲裁。

 

  一、恶意抢注并不正当使用

 

  对现有的驰名商标或公众认知中已形成专有指代的标志,抢在其所有人之前,对相对应的域名进行注册的,称为抢注,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排它性,这一行为会导至商标所有人无法以商标为域名在网上开展商业活动,从而迫使商标所有人需要高价赎回。这一行为在仲裁中被定义为恶意注册。

 

什么是域名仲裁?域名仲裁三要素有哪些

 

  它的三个特征是:

 

  1、抢先注册与商标匹配的域名

 

  2、注册的目的不是正当使用

 

  3、迫使商标所有人高价买回

 

  所以说,当米农们注册这些大公司的商标、公司名、或公众已经认可的专有指代标志型的域名时,是存在很大风险的,而如果注册后,你还对这些公司推销这类域名,实际上是直接将恶意注册的证据提供给对方了,一旦对方仲裁,胜诉的几率是相当高的。因此,在推销域名的时候,应尽量避免使用域名注册邮箱进行,而且还得保证你所使用的推销邮箱与你本人的关联性不强才行。同时,为迫使对方高价赎回,利用这类商标域名,建立一些会对商标产生负面影响的网站,就更不可取了。

 

  如果一旦认定域名为“恶意抢注”,通行的作法是商标权利人胜诉。

 

  二、盗用和模仿类域名

 

  即平时所讲的TYPO域名和加前缀、加后缀的流量域名,在域名仲裁中也是及易被仲裁的类别。

 

  这类域名由于与对应的商标高度相似,及易导至网络用户的混淆、误认,实际上是淡化了原商标的知名度。这类域名会被定义为商标盗用类域名。

 

  它也有两个显著特点:

 

  1、域名与商标(包括知名公司的名称、专有指代标识)及为相似,客观上会造成他们混淆、误认。

 

  2、商业使用。

 

  第一个特点是显著的,大多数情况下,米农注册这类域名时,其潜在目的就是造成混淆和误认,而在商业使用上,范围就比较广,它并不一定是要通过域名直接创造价值,即使因为域名的混淆、误认,造成你网站的知名度提升,从而增加了你的业务量,这也算作商业使用,更不用说利用它们的流量,进行停放,直接获得广告分成了,那是百分之百的商业行为。

 

  对于这类仲裁争议,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仲裁机构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判断。以前段时间的haitao域名仲裁案例来看,淘宝认为该域名与其名下的hitao极为相似,会造成用户混淆和误认,同时也在进行商业使用,但是由于haitao可理解为海涛,是社会通用词汇,因此仲裁机构并不认为其为盗用和模仿。

 

  三、权利冲突类域名

 

  由于域名本身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自身具有独立性和唯一性,以及先得原则,再加上商标、商号、名称在不同领域可同时存在的特性,域名权与商标权、商号权、名称权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这类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和不确定性,理论上,任何一个域名都有产生权利冲突的可能性。

 

  在权利冲突上,仲裁机构还是会充分尊重域名作为独立知识产权的权利和它的先得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域名的注册时间先于商标、商号或名称的启用时间,或者域名的使用区别于现有商标、商号或名称的经营范围的,域名所有权将不受影响。举个例子,alichat域名,阿里巴巴为何不通过仲裁而是出钱收购,就是因为alichat域名在阿里的Chat业务启动前就已经存在,阿里即使仲裁,也不会被支持。

 

  对于权利冲突类域名,经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认为一般有以下争议解决办法:

 

  1、注册在先,即域名的先得原则

 

  2、否认声明,在域名对应的网站上,声明自已域名的使用范围和商品类别,或者声明自已的域名与他人的商业标志无关联。

 

  3、网站内容与他们商业标志的应用范围有明显的无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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